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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8886号 原告: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大院内13栋自编B01-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229号政商中心A区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知教育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知教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中影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新知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深圳中影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V2.0》;2.请求深圳中影公司退还我方支付的推广费用3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深圳中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我公司与深圳中影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V2.0》,之后我公司依约支付推广费39800元。在我方按照深圳中影公司要求提交推广资料后却被告知不具有相关资质无法进行推广。但在合同签订前深圳中影公司从未提及过推广需要相关资质。后我方多次联系深圳中影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及退费事宜,但其拒不予退费,故我方现诉至法院。 深圳中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新知教育公司(客户)与深圳中影公司(服务商)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V2.0》,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客户与服务商经友好协商,客户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互联网视频开放协议》、《百度视频资源管理规范》及百度网站、百度视频、百度视频客户端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就客户在百度视频网站上推广服务达成本合同。百度负责相关服务的最终审核与管理,远中和经百度授权负责相关产品的初步审核及提交等,服务商与远中和合作,负责向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及后期维护工作。本合同服务为有偿增值推广服务。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内容根据产品的具体执行标准请填写相应物料单或表格,包括《百度视频推广服务物料单》、《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客户资质提交表》、《百度视频推广服务确认表》和其他提供百度视频推广服务所需的文件。产品说明及服务内容:1、百度视频推广服务,是指在百度视频频道及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下,网络用户输入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词(应与客户资质、客户的产品/服务高度匹配)后搜索结果页面的搜索框下顶部通栏位置(具体展现形式以百度规定为准)展现含有客户的企业形象、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图片,点击该图片可外链至符合百度及远中和相关规则的链接内容。2、客户选定的关键词为低压电工,上线展示位置为百度视频(PC端)和百度视频APP(移动端),产品单价为39800元;服务时长为360天;特别说明:上述不同的关键词可构成独立的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关系;5、本合同其他条款,如规范与说明、服务规则、违约责任、保密及争议解决等详见背页。背页中有如下内容:一、规范与说明:1、客户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百度视频推广服务物料单》要求的物料和符合《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客户资质提交表》企业资料。客户应确保上述物料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合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内,客户未提交物料和资料或提交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商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未提交或未合规提交对应的关键词所体现的合同关系,并将扣除上述对应的关键词的款项的10%的违约金后的余款退回客户,该特定关键词对应的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其他及时合规提交的关键词对应的推广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签订后,广东新知教育公司向深圳中影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39800元,深圳中影公司亦向其出具对应金额的推广服务费发票。 对于该合同后续未能履行的原因,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表示:深圳中影公司要求我方提供培训有关的资质,但我方无该资质,深圳中影公司就说百度做不了;订立合同时深圳中影公司并未提供《百度视频推广服务物料单》及《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客户资质提交表》,亦未告知我方需要相关资质的问题,只说需要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经本院询问,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认可其确实无法提供深圳中影公司要求的相关资质文件。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深圳中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广东新知教育公司与深圳中影公司签订的《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V2.0》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广东新知教育公司交纳推广服务费39800元,但深圳中影公司以广东新知教育公司不能提供培训有关资质为由,未继续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现无证据证明深圳中影公司对于案涉推广服务的提供确需客户具备相关资质一节,在订立合同时对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进行了明确的告知。故在深圳中影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且目前无法有效联系上的情况下,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本院已判决案涉服务合同解除,故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要求深圳中影公司退还推广服务费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的具体金额,鉴于广东新知教育公司认可其确实无法提供深圳中影公司要求的相关资质文件,故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服务费。扣除之后,深圳中影公司应退还广东新知教育公司的推广服务费为358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签订的《百度视频推广服务合同V2.0》; 二、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35820元; 三、驳回广东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深圳中影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