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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程新建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程新建之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8号体育中心田径训练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34CJ5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支路95号**苑4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80885104U。 法定代表人:黄水金,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