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保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092号
原告:李远,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被告:河南保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3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金辉。
原告李远与被告河南保之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雨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