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标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6512号 原告: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梦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世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南湖路51号A座二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 原告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交费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航天龙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