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203号
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575弄1-17号C区5-362室。
法定代表人:尹建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林,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彪,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鋆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柳思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鋆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朱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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