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12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建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主文确定:一、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建广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6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余款部分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建广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及在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除此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审判员 彭 巍
书 记 员 徐昺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