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63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