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7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向原审法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9年2月8日的所谓《六安钢铁钢渣处理项目股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0.2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 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这份协议,已经被***、***、***等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六安钢铁钢渣综合利用项目股东协议书》所取代,此协议第14.1条明确约定“原2019年2月8日六安钢铁钢渣处理项目股东协议书作废,不再执行”。因此***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六安钢铁钢渣处理项目股东协议书》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该协议书被新的协议取代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六安钢铁钢渣处理项目股东协议书》,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是被新协议所取代,各方当事人签订了新的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包括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均应当适用新协议的约定。即《六安钢铁钢渣综合利用项目股东协议书》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书第1.3条的约定,项目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故,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被上诉人依据案涉2019年2月8日签订的《六安钢铁钢渣处理项目股东协议书》向一审提起诉讼,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约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