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76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4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57元,减半收取计695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