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6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4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