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登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YOY8J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3176619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镇江登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县力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苏0481民初6341号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缴纳人民币346446.27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拨付341425.27元(含裁判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取本案执行费5021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