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960号
原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961室。
法定代表人:黎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6号2幢3层302室。
负责人:付旭。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象角塘宝吉行政办公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梅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