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211号
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黎亮。
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上海联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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