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4民初13937号
原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然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被告大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军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被告大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彬、郭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杰然公司与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志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2.判令大志公司返还服务费140,000元;3.判令大志公司赔偿社保损失209,454元;4.判令大志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后因被告大志公司对《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杰然公司撤回第1项诉请。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杰然公司与大志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大志上海分公司代理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包二级、建筑机电工程专包三级资质”事宜,服务费合计350,000元;大志上海分公司按照建筑行业法规代理招聘上述资质所需人员,并完成申报,获取资质;代理事项期限为二百四十天;发生纠纷诉讼后,胜诉方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后杰然公司支付服务费140,000元,大志上海分公司也代理杰然公司陆续招聘资质所需的消防、机电、建筑专业工作人员,且杰然公司于2016年10月办妥了用工手续,并于次月开始交纳聘用人员社保。由于大志上海分公司的工作失误,代理招聘人员中的易某某、姜某某已在其他公司注册执业,杰然公司不仅无法以两人名义申请资质,且额外为两人交纳三个月的社保。此后双方多次交涉,大志上海分公司均无解决方案。2017年1月18日,大志上海分公司发函通知撤出相应人员,并要求杰然公司停止交纳代理招聘人员的社保。2017年1月20日,大志上海分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完成代理事项。2017年2月15日,杰然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终止合同,要求大志上海分公司退还款项,赔偿损失。另,大志上海分公司系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为维护杰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志公司辩称,第一、诉争合同履行过程中杰然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付款及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杰然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杰然公司诉请退还的140,000元系其下属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聘请人员所支出的费用,现分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述费用均不应由其返还和承担。第三、虽然分公司招聘了已经注册在其他公司的易某某和姜某某,但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实际影响,而其他聘用的人员已完全符合诉争合同中约定申请资质的要求。由于杰然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单方发函解除《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因此诉争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并不在于其,故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志上海分公司系大志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成立。2016年5月25日,杰然公司与大志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为杰然公司,乙方为大志上海分公司;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包二级,建筑机电工程专包三级资质”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代理事项,1、代理甲方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包二级、建筑机电工程专包三级资质”;2、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训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壹年或以上……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甲方责任,1、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县级及县级市)的行政审批……2、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甲方承诺所购买的社保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审批过程中因社保引起的任何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3.2、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费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及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册类人才证书费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按两年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责任,1、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合同费用及支付,本合同计费用总额为350,000元,费用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五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40%,计140,000元;第二次支付,资质所需人员完成社保录入后三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30%,计105,000元;第三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五日内(或甲方领取资质当日),甲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计35,000元;第四次支付,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来之后五日内(或甲方领取证书当日),甲方付清余款70,000元,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甲方主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并解除合同;……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二百四十天;……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因乙方原因,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和注册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十五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签订十五日后,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3.2款执行,并承担全额报批审批费用及其他杂费;等等。诉争合同经杰然公司、大志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
合同还包括附件,附件1为《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其中包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附件2《甲方资质申报项目的代理服务方案附件》。其中,人员聘请代理中包含二级机电3人,金额为75,000元;技术负责人1人,金额为30,000元;中级职称5人,金额为60,000元;中级焊接1人,金额为18,000元;中级机械设备1人,金额为12,000元;岗位证15人,金额为45,000元;技工证10人(共需20人,企业提供10人),单项合计金额为270,000元。资质申报咨询代理金额为80,000元。
又查明,2016年5月30日,杰然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志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4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杰然公司与大志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代理工商注册协议》,双方约定由大志上海分公司在二十至三十个工作日代理杰然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金额为1,000元。2016年11月2日,杰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付某某变更为黎亮,投资人由付某某、廖某某变更为黎亮、邓某某。
此外,大志上海分公司代理聘请人员中(包含杰然公司提供的人员),享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的人员3位,机电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人员7位,技工证书的人员20位,岗位证书的人员15位。2016年10月12日,大志上海分公司通过QQ通知杰然公司交纳社保人员名单45位,并告知消防资质技术负责人的社保在11月份开始交纳。杰然公司从2016年11月起为上述45位人员交纳社保,直至2017年1月,合计209,454.90元。其中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有仉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中级职称工程师有易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陈某、何某某。由于大志上海分公司代理招聘人员中易某某、姜某某已经注册在案外公司,双方无法就易某某、姜某某社保费用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纠纷。
再查明,2016年11月18日,大志上海分公司电邮杰然公司(XXXXXXXXXX@qq.com)。主要内容为,由于贵司需要申办资质所需技工人员于10月底提供完整资料,加急办理12月上旬全部下证,人员社保10月办理进保,11月扣缴费用,建委系统目前暂未体现,针对现申报进度方案见下图(社保在12月中顺利体现的前提下):1.方案A更换三个带B证的建造师可缩短相关的下证周期,预计2017年3月能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2.方案B不更换建造师,按实申报,预计2017年5月初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同时用图表的方式对两个方案具体申报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说明。2016年11月24日,大志上海分公司再次将上述内容电邮给杰然公司。同日,大志上海分公司将徐某、程某、李某某、梅某某的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电邮给杰然公司,并称以上为贵司消防资质里需要购买社保人员名单,需本月25日完成招工;另,三名建造师是否需要更换成带B证的建造师。2016年11月25日,大志上海分公司又电邮杰然公司称,……我司按贵司要求,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其中建造人员已经作出了再次的调整,但贵司一直没给予我司相关人员明确的回复,导致我司在已经积极处理尽快办理的过程中,又受到一定的拖延。请贵司尽快配合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现阶段我司在没得到贵司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只能按原合同服务内容执行,并在11月24日把消防资质所需的所有兼职人员信息给到贵司,请在本月社保窗口关闭之前完成人员社保入录。
2016年11月26日,杰然公司电邮回复,现在贵司的两个方案均无法按合同规定日期完成。为此,请回复如我司选择A方案加速进行的话,是否要增加费用,如果要增加费用,请贵司报出具体价格,以及A方案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详细的时间节点。2016年11月28日,大志上海分公司称,由于双方前期配合问题导致该项目无法按合同规定日期完成,请贵司确认是否决定停办资质,或按照方案A或方案B执行。就A方案费用问题,带B证建造师换证需增加5,000元/人,且安许办理所需要的A类C类人员考试12月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12月1日(正常情况下应在资质取得后考试),如无法加入本次考试下次考试时间为17年3月(明年3月)请及时回复(方案选择以邮件确认为准),以免延误后续工作,如有问题及时联系。当日,大志上海分公司还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为了缩短安许申报的时间,现统计并提前安排A、B、C证人员考试,具体要求如下:(1)A证,可参考人员—法人、总经理、副总、安全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共需要在公司有固定社保;(2)B证,可参考人员—注册类一级、二级建造师(3人,换带B证人员);(3)C证:在公司交纳社保的人员(3人),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该报名文件、公司营业执照、介绍信需盖公章,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此外,附上了报名表及介绍信模板。
还查明,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电邮杰然公司,贵司消防设施工程专包二级资质,建筑机电工程专包三级(合同编号SH2016XXX-SHILQQ0XXX)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合同,但需要配合提供的有关资料于2016年10月21日才全部提供给我司,由此造成申报进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就双方对申报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暂停贵司资质申报工作,此暂停期间不计入合同期内。2016年12月22日,杰然公司电邮回复大志上海分公司,双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为SH2016XXX-SHILQQ0XXX,合同签订日为2016年5月25日,合同完成期限为二百四十天,补充协议我方不同意,按原合同执行。2016年12月27日,大志上海分公司称,诉争合同已经进入暂停状态累计二十二个工作日,在暂停期间,双方进行多次通话及电子邮件沟通无果……,在2016年12月22日贵司王某1发邮件至我司,要求原合同继续办理,现作出如下决定,1.提请贵司按照原合同支付相应费用;2.我司提供的相关专业人员尽快按照政府规定交纳社保,以上两点若贵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我司将按照合同所签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流程继续履行合同。以上两点若贵司无法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请于2017年1月6日前安排协商合同履行有关事宜。杰然公司后于2016年12月28日再次电邮大志上海分公司,要求明确两项资质和安许具体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好,否则会承担什么责任,及询问社保需交到几月份(中途是否可以停办)。2016年12月30日,杰然公司再次通过QQ(XXXXXXXXX@qq.com)发函要求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商谈终止合同与赔偿等事宜,否则要进入法律程序。
2017年1月6日,大志上海分公司再次电邮杰然公司,我司申报部希望此合同分为三部分分别执行,三部分分别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设施安装转包二级。具体方案如下:1.在2017年1月13日前先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进行申报,截至2016年12月此单项人员已全部齐全,贵司已经为相关人员进行社保入录,符合申报基本要求。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包三级,预计资质审批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8日左右,在公示显示通过后,立即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3.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贵企业提供三类人员(企业法人:A证、注册建造师:B证、安全管理员:C证),按照商谈结果,由于贵司法人在12月进行的企业法人A证考试中未通过,需要在3月份补考或由我司协助进行直接出证(直接出证费用由贵司承担,预计费用为4,500元)。按照最快流程2017年3月底考试,2017年4月出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时间三十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出证日期应该为2017年6月上旬。另,为了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进度,我司给出建议,由于贵司现法人无法及时取得A证,可用有A证的人员进行替换,前提需贵司及时变更法人,具体人员办理时间由贵司自行控制。4.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相关政府机关显示通过后,三十个工作日我司申报部将自动进入申报流程,预计进入消防申报流程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故贵司从次月可先停止消防资质人员社保,但需在消防资质申报前个月再次进行所有相关人员社保交纳(消防资质交纳人员名单请见附件)。为确保此工作顺利开展,请贵司在2017年1月6日前确认此方案,并在2017年1月9日贵司安排支付相应费用(具体费用见附件),我司申报将在收到相应款项后进行工作启动。因杰然公司未予回复,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电邮杰然公司称,双方公司合作办理资质一事悬而未决,现决定暂时撤出贵公司,请于2017年1月份起停止我方提供人员的社会保障交纳工作。
另查明,大志上海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1日与徐某、程某、李某某、梅某某签订《授权协议书》,约定由大志上海分公司向上述人员推介杰然公司为兼职单位。后大志上海分公司通过银行向徐某、程某、李某某、梅某某支付了相应的人才费。徐某、程某、李某某、梅某某均为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资格。
2017年2月15日,杰然公司委托律师向大志上海分公司发函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40,000元,及赔偿社保损失210,000元。由于大志上海分公司未归还费用,杰然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审理中,杰然公司认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亮没有参加大志上海分公司安排的A证考试,但认为因大志上海分公司无法按诉争协议约定时间取得资质,故相应考试的结果与本案而言无实际意义。
大志公司陈述,安全生产人员A证为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B证为项目负责人,C证为专职安全员,需要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安全许可证。另,由于杰然公司为45位人员交纳的社保基数金额相同,故认为每人每月社保费用的金额应按杰然公司当月实际交纳的社保费用总和除以45人计算得出。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其愿意赔偿杰然公司社保损失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代理工商注册协议》、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交纳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律师函》《聘请律师合同》、入账通知、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杰然公司和大志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大志上海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大志公司承担。关于杰然公司提出大志上海分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过错,无法在协议约定期间完成资质申报,构成根本违约的诉称。首先,从诉争合同及附件约定来看,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含安许)需要二级机电3人,中级职称5人、中级焊接1人、中级机械设备1人、岗位证15人、技工证10人。现杰然公司已经交纳45位社保人员中仉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为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易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陈某、何某某具有中级职称,其他人员15人,加上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推荐的徐某、程某、李某某、梅某某,结合庭审中大志公司提供的人员证明文件,即使不包含易某某、姜某某,诉争合同所需要的二级机电、中级职称、中级焊接、中级机械设备,及其他人员人数及条件已基本符合申请资质的约定。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大志上海分公司虽于2016年10月通知杰然公司开始交纳社保,并于2016年11月24日才将所需人员推荐、招聘完毕,但杰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也发生于2016年11月2日。另大志上海分公司代理招聘人员易某某、姜某某虽存在注册案外公司,无法使用资质的情形,然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已经将新增人员的身份信息电邮杰然公司,但此后杰然公司并未为新增人员交纳社保,造成诉争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需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后续资质申请工作无法正常履行的严重后果。最后,从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看,大志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在邮件中表示预计如需办理全部资质的预计时间最早为2017年2月,最晚为2017年4月,由于诉争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预计期限二百四十天,故不能就此得出大志上海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诉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论。此外,结合杰然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回复大志上海分公司“按原合同执行”,诉争合同约定“资质所需人员完成社保录入后三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30%,计105,000元”,及易某某、姜某某的社保费用远远低于上述费用等事实,故杰然公司理应按约交纳其余代聘人员的社保,如认为确有损失也可在向大志上海分公司支付费用时予以扣除,而非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以致诉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单方解除合同,故本院对杰然公司的诉称不予采信。
综上,诉争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志上海分公司未认真核实聘用人员资质的行为虽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及部分社保费用的经济损失,但截至2016年11月24日,大志上海分公司补充提供资质所需人员的信息并向杰然公司进行了推荐,大志上海分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杰然公司如认为大志上海分公司提供服务造成其经济损失,亦可在后期分期支付服务费的金额中予以扣减,而非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社保费用交纳及录入义务。由于此后协商更换B照建筑师,安全许可考试,及合同约定的资质申请均需要以相应人员为杰然公司员工(包括兼职)并交纳社保作为前提,故诉争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杰然公司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所致,且诉争合同于2017年2月15日由杰然公司单方通知解除,但诉争合同解除时大志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了资质所需人员招录及取得相应证书,结合大志公司案件审理中同意赔偿杰然公司社保损失10,000元的意思表示,本院判令大志公司赔偿杰然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对杰然公司要求大志公司退回服务费14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2元,由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4元,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 莉
审 判 员 曹 湧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