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6038号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4年9月30日,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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