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1912号
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