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5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和美建材城A6-26。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8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2日以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