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系***女儿)
被告: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与南三环胡同新星宇商誉A1栋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