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恢192之一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宽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开始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线***。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吉ADZ3**号现代轿车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因2014年执行期间拍卖未能成交,未能上缴国库,故本次恢复对该车辆的执行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扣押车辆进行了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司法网络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竞买人林展图于2022年9月18日参加竞买以10131元价值竞买成交,拍卖价款10131
元抵罚金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次恢复执行的车辆已拍卖成交,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103执恢192号案件中对扣押车辆恢复执行部分执行完毕。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