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1474号
原告:张衍亮,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岭,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系张衍亮女儿)
被告: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与南三环胡同新星宇商誉****。
法定代表人:王全富。
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林达,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春。
被告:于发启,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住吉林省珲春市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衍亮、于发起、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东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衍亮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张衍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衍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衍亮负担。
审 判 长   全 杰
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