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鼎信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信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25198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信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山市鼎信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49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2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91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为1213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9万元及利息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6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4月27日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18年1月2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钱款。 3、2018年1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仅有少量钱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18年6月21日,本院至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1213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5、2018年5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18年6月19日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18年2月24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18年3月1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9、2018年6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户籍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新村××室进行现场走访,小区物业称该房系被执行人父母名下房产现已出租,***现在具体去向不明。 10、2018年6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