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79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1702室。 被执行人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4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39922.27元。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4734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