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3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5198368M,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奔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十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24015C,住所地: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根,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信利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4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20年4月13日、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少量存款被另案冻结,无证券、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
4、2020年4月13日、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2020年4月13日、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4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绿地大道北侧、××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及昆山市××绿地大道××号富隆花园的多处不动产,其均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7、2020年9月14日,本院到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查找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昆山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
8、2020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0794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穷尽措施亦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