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78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瑞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瑞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民终5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民终5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