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萍乡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西路33号(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追加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提起了事故损害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诉讼提起的事故损害司法鉴定,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待该司法鉴定作出结果,才能查明本案事实,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瑾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萍乡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西路33号(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追加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提起了事故损害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另案诉讼提起的事故损害司法鉴定,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待该司法鉴定作出结果,才能查明本案事实,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