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之二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萍乡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西路33号(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追加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8月27日,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因需要另案鉴定结果才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8元,减半收取计18774元,由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娟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016号之二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L2R4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9446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称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公司项目总监。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萍乡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西路33号(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40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追加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8月27日,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因需要另案鉴定结果才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8元,减半收取计18774元,由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