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4财保31号 申请人: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26N4R64,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上庄村赤洋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号:62×××15)及微信的存款(微信号:L1617554021),以上账户内存款共计328731.72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号:62×××15)及微信存款(微信号:L1617554021),以上账户内存款共计328731.72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