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民申4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同安镇上庄村赤洋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4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寰驰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因为上诉人***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塔吊顶升安装附墙且之前有向外单位索要红包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寰驰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需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不配合塔吊顶升安装附墙不属于不服从管理。2020年8月15日,寰驰公司明知***不具备顶升作业相关资质,要求***从事高空作业,在***明确强调下,寰驰公司仍强迫***从事不属于资格证范围内的高空作业,属于强令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有权拒绝。2.***并未向外单位索要红包。寰驰公司主张***向外单位索要红包不是事实,寰驰公司虽然提供案外人作为证人证明,但该证人在作证时也明确并非他亲眼所见,证人陈述索要红包的是和***一组搭档工作的指挥员,不能证明***向外单位索要红包。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寰驰公司亦未举证证实。(二)双方均提供《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梧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均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三)仲裁程序中,寰驰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赔偿损失,梧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属于反仲裁申请,未通知***也未给予举证期、答辩期,仲裁程序对寰驰公司的请求审理不合法。综上,寰驰公司以***不配合工作为由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请求:1.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4民终685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3.改判寰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寰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到寰驰公司应聘,已知工作地点在工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临时工作人员劳务合同》,***是建筑工程临时工作人员,劳动仲裁机构、一审、二审均已查明。(二)***坚持没有借工作便利索要红包,寰驰公司收到合作单位投诉后进行调查,且有人证物证,但为不影响工作进度而不再追究。(三)寰驰公司与塔吊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由租赁公司负责塔吊的顶升、拆装工作,因此不存在要求***超权限工作的行为。***恶意报复,拒绝工作,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到位,***的大吵大闹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严肃纪律、维护公司形象,寰驰公司不得已开除***。上述事实得到劳动仲裁裁决及一、二审判决确认,***仍以此申诉,没有事实依据。(四)二审判决认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判决寰驰公司补偿了相应加班工资。二审判决后,寰驰公司立即执行,而***再三上诉、申诉,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并由其赔偿寰驰公司支出的交通费、劳务费、食宿费合计20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0日,***来到梧州市××期项目从事塔吊司机工作,寰驰公司将空白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交***签字后寄回寰驰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5日在项目工地从事塔吊司机工作期间,寰驰公司工作人员对***进行管理,寰驰公司自认严格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和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寰驰公司主张双方虽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但该合同实质上是《建筑工程临时工作人员劳务合同》,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由于《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是寰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双方对合同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应认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属于劳动合同,即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综合寰驰公司对***的管理及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019年10月31日,寰驰公司与梧州市致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签订《塔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约定由致远公司负责塔机的安装、拆除、顶升、维修保养等。***主张寰驰公司强迫其进行顶升作业,与《塔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的约定不符,且在其提交的《塔吊司机月工资结算申请表》中载明“因不配合塔吊顶升安装附墙,公司通知结算工资,开除职位”,可知***不服从寰驰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不配合做好辅助工作,以便致远公司开展塔吊顶升。此外,***还有向外单位索要红包的情形,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因此,寰驰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