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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66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刘巷村二组,现住江苏省东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被告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