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66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刘巷村二组,现住江苏省东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被告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