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

1011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望直港镇耿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优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