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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3058号 原告: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华宝化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阿某。 原告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分公司、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