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民初7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七台河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四新里面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4.89元减半收取488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