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818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淄博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一,山东慧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豪,山东慧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春芳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