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917号
原告:济南鑫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峰,总经理。
原告济南鑫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经本院依法催交诉讼费后,济南鑫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鑫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聪
书 记 员 田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