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5274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274号之一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汉留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步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汉峪金谷**楼**
法定代表人:孟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孝 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见习彭媛媛
书 记 员 刘 彦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