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6224号
原告:盐城某某医院。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原告盐城某某医院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某某医院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某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某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某某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