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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某医院、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6224号 原告:盐城某某医院。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原告盐城某某医院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某某医院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某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某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某某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