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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等与石林久阳绿化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26民初491号 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石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某。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石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02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