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26民初491号
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石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某。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石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02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