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他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1743523L(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016026168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第734号民事判决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陕0581执1370号。现因该案系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对案件实质性推进缓慢。据此,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第734号民事判决由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韩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澄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澄城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