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6704-1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5867086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EAA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陶家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30168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16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汇票金额200000元,并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为8427.77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但电话报告了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大部分已售,未售部分均已被其他在先的案件或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动产也已被其他在先的案件或其他法院查封,且进行了抵押,本案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已被其他在先的案件或其他法院多次冻结,且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政府监管,均无可供冻结和划拨的余额。未查询到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财产。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其属于上述本院已经查明的财产范围,具体情况已在上文作了详细阐述;3、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12月26日,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3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案款金额如前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维冠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7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