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91民初236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截止至2022年6月8日,编号为“国金租【2021】租字第XG-6623998号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尚欠徐州*****机械有限公司租金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215.3万元;二、给付方式如下:自2022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5.4万元,自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4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2.7万元,自2023年5月起至2023年1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5.4万元,自2023年12月起至2024年4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2.7万元,自2024年5月起至2024年1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5.4万元,自2024年12月起至2025年4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2.7万元,自2025年5月起至2025年1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5.4万元,自2025年12月起至2026年4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2.7万元,自2026年5月起至2027年2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5.4万元,余款21.5万元于2027年3月25日前支付完毕;三、如***有任意两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未付款项的20%)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前,涉案设备的所有权归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五、***、***、***、**、***、***、***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7369.5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经徐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