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5483号
原告:徐州万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万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万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原告徐州万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万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