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恢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被告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10,000元;三、被告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损失172,376元;以上二、三项合计282,376元,被告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68元,被告(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原、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承担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另案冻结,本案已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投保的保险,申请执行人以保单现金价值较少为由,暂不申请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007年登记的号吉利美日牌车辆,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以年限较长为由,不申请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安丘市房产,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止); 5、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潍坊鑫泰铁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5,144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177.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