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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680-2号 申请人:天津兴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天津兴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6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天津兴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房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正在进行协商中,天津兴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项目中1-2-101、1-3-101、1-4-101、2-1-101、2-2-101、2-4-101六套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