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4)川1602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4)川1602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四川智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