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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喀什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7民初3087号 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黄河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河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22.99元,由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