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7民初3087号
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黄河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河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22.99元,由新疆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