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28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邮寄送法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6年01月14日、2026年03月02日、2026年05月12日多次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都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等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28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邮寄送法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6年01月14日、2026年03月02日、2026年05月12日多次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都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等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