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13470号
申请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1民终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19565.6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