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海红旗,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的(2021)陕032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货款220000元、逾期利息3657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元、申请执行费3789元。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2020)陕032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屈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