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瑾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长葛市大周金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学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旭,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丽,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燕金钊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邵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