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677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0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0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6276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4332元”。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燕金钊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聪昊